新聞與求職指南

美國EB-3招募準備:雇主先查職務與薪資

四位成年同事圍坐會議桌,討論素色資料夾與人力規劃筆記;AI職場情境示意。
AI示意圖。

在美國營運的臺灣企業若考慮EB-3海外招募,先確認美國聘用主體、持續全職需求、薪資支持證據與內部分工。臺灣總公司有預算,不等於美國申請公司已證明支付能力。本篇用六欄雇主準備表,協調營運、人資、財務及合資格專業審閱,再決定人才搜尋範圍與對外說法。

1. 先定真實職位,才找合適人才

從公司需要完成的工作開始,列出實際聘用主體、地點、匯報對象、日常職責及長期人手理由。候選人很好,可以引發討論,但職位不能倒過來按某人的履歷量身編造。眼前缺一個班次,與公司確有持續職位,是不同用人問題。

USCIS EB-3概覽列明不同工人類別、永久全職聘用及相應資格,也區分一般勞工證程序與適用Schedule A安排。不能假設所有職位或人選都走同一分支。USCIS EB-3

永久職位不等於僱用永不終止的保證。內部應問的是有沒有真實持續工作,而非把季節缺口包裝成長期職位。若需求依賴未落實契約,應明示不確定性;提案、有預算職位及政府批准是三種不同狀態。

整理職位時,用清楚職責說明它在營運中的位置及真正最低條件。不要把不相關工作塞入同一名稱,只為配合指定人選。連誰帶領、在哪裡做都未確認,就先解決這些問題,再擴大接觸候選人。

2. 工資預算不等於支付能力證據

請財務分開記擬定薪資、公司預算及支持實際申請主體的證據。主管批了人手費用,是內部決策,不是移民證據結論;臺灣母公司或其他關係企業的營收高,不代表可以直接拿來當美國聘用主體的支付能力。先分清法人、哪份資料屬於誰,以及專業審閱所需期間,不能只把合併簡報翻成英文就當已完成。

USCIS現行政策說明,支付能力一般須從優先日起持續至受益人成為永久居民,另有特定問題須個別分析。初始證據通常包括年報、聯邦稅表或經審計財務報表,法規也有適用大型雇主的財務主管聲明安排。交了文件不等於已證明要求。USCIS支付能力政策、8 CFR 204.5(g)(2)

準備表只需先記誰保管文件、有哪些期間及誰統籌專業審閱。不要叫海外求職者向個別員工索取公司稅表。敏感財務文件應經授權渠道處理,人資可先取得審閱狀態及缺口,不必把全部資料放入招募共用表。

若同時有多名申請人,問審閱是否考慮相關整體責任,不能把一份銀行結餘反覆當每個人的獨立支持。單日餘額未反映所有負債及所需期間。本篇不是通過計算器;有用成果是證據有人負責,未解問題有紀錄。

3. 把人才搜尋與PERM責任分清

DOL永久勞工證概覽說明由雇主負責申請,並涉及是否有合適美國工人及對工資、工作條件的影響。DOL認證與之後移民許可是不同階段。DOL永久勞工證概覽

一般PERM個案的適用招募、通知及文件計劃應由合資格人士協助釐清。現行規則涉及真實最低職位要求、招募報告、合法而與工作相關的拒絕理由及誰可以考慮美國申請者。普通海外人才搜尋不能代替這套程序。20 CFR 656.17、20 CFR 656.10

不要叫員工收履歷「做做樣子」,只為證明已選定的海外人選必須獲聘。招募要真實,對申請者作適當考慮;不要讓受益人或其求職教練代替雇主決定美國工人是否合適。先確認公司正常招募代表及專業分工。

保留一份受控職位版本。地點、職責、主體或最低條件改動,要先通知負責人士,不能只改廣告而個案文件不變。想把模糊需求整理成人才搜尋簡報,可提交招募需求,與HKJobHunt商討搜尋、篩選及面試安排;移民代理及批准另行評估。

4. 用六欄雇主準備表開一次有效會議

讓營運、人資及財務圍繞同一頁討論。這是原創協調工具,不是政府表格或公司已合資格的結論。

準備欄位 帶什麼證據或問題 內部責任
聘用主體與持續職位 公司、地點、職責、業務需要 營運與人資
真實最低條件 現有工作依據、未清楚處 招募主管與專業審閱
工資及財務證據 擬定條件、可用記錄、缺口 財務與專業人士
招募及個案計劃 適用分支、分工、文件安排 人資與專業人士
人選及面試範圍 工作證據、篩選條件、許可問題 獲授權招募團隊
到任前提及更新條件 依賴事項、過渡人手、變更觸發點 業務負責人與人資

未知便寫「尚未審閱」,不能因有人答應稍後找文件就標已通過。這張表是幫公司決定繼續評估、修正職位或停止不適合方案,不能做成公開「已批准擔保」標章。

原創假設情境:臺灣企業的美國營運單位需要長期訂單協調人員,初稿卻混入不相關系統開發工作;營運應先拆清真實職務,而非因候選人有資訊背景就保留混合職稱。財務只有內部管理數字,未整理所需證據;人資有海外人選,但程序尚未商定。下一步是協調審閱,而不是宣傳已確定到任。

例子沒有市場薪資或預計處理時間。公司自己的假設、官方決定及已確認事實應分開。證據保留在受控紀錄,人才搜尋團隊僅接收必要職務資料,專業個案文件另用授權渠道處理。

5. 對外接觸前講清工資、費用及時間

先確認準備,再規劃海外招募

自行保管的準備工作表

招募預算、現行工資釐定及支付能力是不同問題。DOL規則涉及擬付薪資與相關職位的工資釐定,不能因候選人願意收較低薪,或網上平均數看來便宜,就據此決定個案工資。20 CFR 656.10、20 CFR 656.40

費用由誰承擔,要按實際項目審閱。20 CFR 656.12禁止買賣永久勞工證,並限制雇主就取得認證收取款項,包括受禁報銷或薪資讓步。求職者自願付錢也不會消除規則;個人代表費用及特定例外仍須分開,不是所有移民費用一概由同一方付。20 CFR 656.12

營運另做合法可行的過渡人手安排,不把重要班次或客戶承諾押在海外人選隨時可來。聘用通知、已遞交申請或招募者有意向,不單獨構成工作許可;不要叫人先以旅客身分開始工作。

對外可說公司正在評估職位與程序,實際到任須符合批准、工作權及聘用前提。不要把未知寫成保證等待若干時間後入境。本篇沒有處理時間、官方費用或到任承諾。

6. 面試看工作證據,變更有更新責任

職位清楚後,以真實職責設計面試問題:做過什麼、本人負責哪部分、遇到例外怎樣處理、有什麼可支持。履歷寫得好不能補足未達職位或法規資格,受規管職業另查要求。

「初步接觸」、「已委託評估」與「公司有條件決定繼續」不能混用。臺灣決策端與美國人資若對承諾理解不同,應先確認誰有權決定;主管改變口頭說法,也要更新對候選人的書面溝通,不讓對方只靠舊中介訊息理解現況。

原創提問:「請說明一次營運異常如何記錄、誰有權解決,以及資料不足時你做了什麼。」這是工作證據討論,不是政府審核,也不應要求前雇主機密文件。需要時用適當遮蓋的說明。

候選人準備可看EB-3面試指南,路線溝通可看EB-3與H-1B雇主提問。簽證可延伸至PremierVisa Group的美國移民概覽,該頁為背景資訊,實際職務分類及程序仍須評估。委託前確認經辦人資格及範圍,本篇不聲稱HKJobHunt已具某項執照。

7. 雇主決定前常見問題

小公司是否不能做EB-3?

公司大小本身不是判斷。真實職位、證據及責任仍要評估;先列能提供的文件與審閱人,不能說小公司一律不行,也不能只靠註冊證便認定可行。

銀行結餘高是否足夠?

不足以單獨作結論。要看實際申請主體、期間及整體證據,資金可能已有其他責任。問專業審閱支持什麼及缺什麼,不要以截圖作宣傳保證。

可由海外人選幫忙處理美國工人招募嗎?

先核對規則限制,不能直接交給受益人代辦決策。適用PERM程序對考慮申請者、真實條件及紀錄有要求,應先確認合適招募代表。

能否向求職者收保證擔保名額費?

不能買賣勞工證或用報銷規避受禁付款。按實際服務及代理安排審閱費用責任;付款不會創造真實職位、資格或工作權,契約也不能保證政府批准。

首次諮詢要交什麼?

先交業務類型、聘用主體、地點、實際職責、人手需要、擬定條件、臺灣與美國兩端的決策窗口,寫清未決事項。不要在公開查詢訊息放財務報表或個人完整檔案。

提交招募需求,與HKJobHunt商討人才搜尋、篩選及面試安排。帶上美國聘用主體與兩端分工,以準備表釐清實際範圍及後續行動,不把諮詢當保證聘用、到任或移民批准。

本文由AI協助製作,屬一般求職資訊;尚未確認具名專業審閱。封面為AI示意圖,並非本公司員工、客戶或合作雇主實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