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求職者向美國雇主詢問EB-3或H-1B,先確認真實職務、最低資格及公司需要人手的時間。H-1B專業職位聘用與EB-3職業移民目的不同,不能只按預期到任日挑名稱。六欄提問表可把學歷、經驗、工作權及公司決策窗口整理給適當評估,不把海外招募廣告當已確認空缺。
1. 先問公司實際想請什麼人
列職責、匯報關係、地點、需要人手時間及真實最低資格,再問誰可決定聘用、誰安排移民評估。招募人員懂技術要求,不代表可批預算或程序;「以前擔保過人」也不等於這個職位及本人已獲接受。
如實說明現居地及工作權。公司必須即時有合法人手,與願研究較長期人選,是不同招募決定。不能答應先開始工作再補依據;時間無法配合,就記錄差異,不選一個聽起來較快的名稱掩蓋。
本人有研究生學歷,不會令所有職位都需要專業學位。相反,技術職稱也不自動符合某分類。先取實際要求與經驗證據,不為一則廣告改履歷或先買一堆評估服務。
2. 分清臨時聘用身分與移民目的
USCIS H-1B頁說明非移民分類及專業職位條件。本篇比較該專業聘用情境;臨時移民分類不等於相關每份工作必須是短期項目。僱用條款與獲准逗留的範圍仍分開核對。
EB-3是職業移民分類,技術工人、專業人員及其他工人條件不同,真實永久全職聘用及適用程序重要。不是寫其他工人就人人合資格,更不是公司願研究就已獲永久居民身分。
H-1B不是每個EB-3個案的必經前站,也不自動轉成EB-3。公司願評估臨時聘用,不代表承諾之後移民;同時談兩者,就分別記公司決定、責任與資格問題,不把未評估次序包裝成完整安排。
| 討論問題 | H-1B專業聘用 | EB-3 |
|---|---|---|
| 主要目的 | 非移民工作分類 | 職業移民分類 |
| 職位問題 | 真實工作符專業職位條件? | 真實職位符哪個分組及要求? |
| 本人問題 | 學歷或適用資格證據? | 符分組及工作要求的證據? |
| 雇主程序 | 適用LCA、申請及其他條件 | 適用勞工認證或特定安排及後續 |
| 時間問題 | 上限、豁免、當期程序與許可 | 公司準備、政府階段與名額 |
| 聘書未證明 | 移民批准與開始工作許可 | 永久居民身分已批 |
3. 學歷對工作,規則不要混用
現行8 CFR 214.2(h)(4)及USCIS說明,H-1B專業職位涉及與工作直接相關的特定專業學位或同等資格等條件,職位要求與本人資格是兩部分。不能簡化成有任何學士,加任何辦公室工作就適合。
EB-3專業人員的學位要求,不能直接借用H-1B的等同資格說法。技術及其他工人也按實際職位另評估。從臺灣準備資料時,保留學位授予紀錄、系所與英文譯名對照、任職期間及實際職務證據。某份評估用於一個分類,不代表可以直接移到另一分類;系所名稱看似相近,也要說明與工作真正關係。
以下為虛構面談情境:臺灣企業的系統支援人員,接洽美國公司的系統分析職位,提供真實修正紀錄與學歷。應先確認新職務實際要做什麼及資格,下一步才是適當評估,不能憑相近職稱宣稱任一路已批准。另一假設是本人有高學歷,但工作主要一般支援;個人學歷不會改變該工作真正性質。
請雇主確認職位原貌,不加不真實門檻迎合自己,也不刪自己未能符合的要求。專業執業許可另查任務與監管機構。證據準備見資格指南及工程IT聘用討論表。
4. 分開LCA、勞工認證與開始工作前提
DOL H-1B程序頁說明勞工條件申請LCA及雇主聲明。LCA、H-1B申請及EB-3永久勞工認證不同,不能見英文都提勞工就當相同。問有哪份文件、涉及什麼工作及下一步由誰處理。
H-1B適用上限、豁免及當期安排要個別核對,不能說全部雇主有相同登記情況。EB-3又有自己的申請、名額及後續,不是同一條隊選較快的。每個時間說法都要連實際雇主、分類與階段。
國務院職業移民頁分開申請與之後名額及簽證;臨時工作頁也列適用申請與簽證步驟。面試、公司研究或申請通知,不可改稱簽證、入境或合法開始工作保證。
費用、登記與入境相關安排可能有更新及訴訟影響。實際報價或送件前,由負責人按現時適用指示與日期核對,不抄舊PDF或無日期截圖。本篇不提供通用套餐價、選取算法或完成時間。
5. 填六欄職位與路線提問表
每個真實機會一份有日期的表,分清事實、建議與未決法律問題。用途是取得下一個具體決定,不是自己認證分類;缺資料寫未確認,不能靠先選路線掩蓋尚無職位或授權人。
| 欄位 | 保留內容 |
|---|---|
| 真實工作與需要 | 任務、團隊、地點、最低資格及聘用意向 |
| 本人證據 | 學位、主修、工作與缺件 |
| 現時工作權 | 地點及已查證許可基礎、範圍、限制 |
| 評估中的程序 | H-1B及/或EB-3,各自資格問題 |
| 公司決策人 | 誰批評估、誰提供準確職責 |
| 行動與前提 | 文件、負責人、更新條件與開始工作基礎 |
可直接用職位與路線工作表。需要整理成果與初次會面,可提交求職背景與HKJobHunt商討。履歷、面試、雇主方向與移民代表範圍不同,實際支援及轉介另確認。
例如公司只願研究專業職位聘用,未決定移民,表內就記有限結果。下一步是誰可考慮長期移民安排,不是告訴求職者綠卡已包。部分事實清楚,比一個無依據的完整計劃有用。
每項確認可註明說明人、公司職務、日期及對應文件。口頭提過支持某種程序,和授權負責人批准進一步評估,是不同證據。若只取得轉述,保留原說法並問由誰確認,不把中介自己製作的路線圖當雇主決定。
求職者先交簡明成果摘要;完整身分及移民紀錄只在收件人、用途與安全渠道確認後提供。若兩個聯絡人說法不同,列出差異一起澄清,不為迎合不同路線而修改學歷或工作歷史。
6. 把表用在雇主會面
先說明能力:「我理解團隊需要這些任務,這是相關工作證據,是否符合真正要求?」讓公司修正,再交代真實可用時間與許可,幫助對方決定可否繼續,不迫技術主管先選法律路線。
再問:「如職位配合,由誰評估公司能否支持適當工作或移民程序?現時實際考慮哪項,需要什麼資料?」不要因讀過某計劃,就要求公司一定照辦。
會後記拒絕、願評估哪個可能、要求文件或其他決定。H-1B及EB-3結果分開。「收海外履歷」「人事部會研究」與「申請已批」不同。公司、地點、任務或意向改變,再問原評估是否適用。
移民背景可看集團美國移民概覽,再按本人與雇主實況評估,不把概覽當分類核准。下一步可提供臺灣求職背景,討論履歷、面試及雇主方向,不保證空缺、雇主參與、路線、工作權或到任日,保留紀錄按新事實決策。
7. 常見問題
要先H-1B才可談EB-3?
不要當成人人必經前站。EB-3有自身資格及程序,按真實工作與本人情況評估,不因某臨時工作方案就推定為移民先決條件。
H-1B支持是否包括以後綠卡?
不自動包括。移民討論另記誰可評估及實際同意什麼,臨時聘用申請不等於EB-3批准或所有後續服務承諾。
有學位就適合任何H-1B職位?
不是。真實專業職位與本人資格均重要,個人學位不會改變不相關任務。交真實證據,不為分類改寫工作。
LCA就是PERM?
不是。不同勞工與移民程序的文件不能互換,要辨明支持哪一階段。LCA不是EB-3勞工認證、移民批准或開始工作許可。
哪條路保證最快到任?
兩者都不能通用保證。按公司準備、本人條件、適用程序與工作權,找下一個決定及缺件,不把別人時程當自己的批准日期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