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-3申請期間想轉工,先核對真實程序階段、原職位與新工作,再查接受新工作的許可。AC21可攜性有具體條件,不能因I-140已批或等了180日,就當自動可以換僱主。準備有日期的轉職紀錄,交適當專業人士評估後,再決定辭職、到任及後續行動。
1. 先找出真正遞交及決定的文件
「我做緊EB-3」未說清哪一步。僱主會面、勞工認證、I-140及I-485是不同事件,逐項記有沒有、待批還是已決定,並對官方通知。優先日不是每份後續申請的收件日,服務合約日期更不是政府遞件日期。
先辨明海外領事個案或美國境內身份調整。本篇INA204(j)工作可攜性針對合資格身份調整申請人,不是所有海外求職者的通用換僱主許可。海外人士要問新僱主實際需處理甚麼及優先日可否保留,不能套用另一程序的等待條件。
保留原通知、僱主通訊與職責。如有撤回、公司結業或政府質疑原案的通知,記實際事件並盡快評估,不靠招聘人員一句「冇問題」決定。僱傭爭議與移民後果也不是同一問題。
2. 分開兩個180日問題
8 CFR 245.25及USCIS可攜性專章包括USCIS收到要求時,妥善遞交的I-485已待批至少180日、合資格I-140已批或按適用條件最終獲批、新工作符合分類及提出要求等條件。等待不是由寄履歷、PERM或I-140批准開始計。
8 CFR 205.1(a)(3)(iii)另處理撤回與原僱主結業,涉及批准後時間及相關身份調整申請。某種情況下批准未自動撤銷,不等於任何新工作都可接受;實質撤銷及有效聘用基礎仍需分別核查。
8 CFR 204.5(e)優先日保留亦是另一問題,有規則與排除情況。保留排隊日期,不會自動完成新僱主程序。應分別取得優先日、原申請、新工作可攜性及開工許可的答案。
| 證據 | 幫助核對 | 單獨未證明 |
|---|---|---|
| I-485通知與待批實況 | 身份調整等待條件 | 全部可攜性條件 |
| I-140批准及撤回日期 | 特定撤回事件影響 | 新工作已獲接受 |
| 優先日及原案紀錄 | 可否按規則保留日期 | 職位或工作權可轉讓 |
| 新聘書與職責 | 是否真實新工作 | USCIS同意可攜性 |
3. 對照真正工作,不只看職銜
兩邊並列主要任務、技能、學歷、培訓、牌照、責任、地點與薪酬。原職位用原案及僱主確認資料,新職位用真實聘書,不是只拿廣告對照自己最有利的履歷。缺原文件先標明,再問負責代表怎樣取得或解釋。
USCIS按整體情況評估相同或相近職業分類。職業代碼可以相關,但不是唯一或必須的決定因素。相同職銜可能做不同工作,換名稱也不等於一定無關,應把實際任務交適當評估。
教學假設:兩份工作都叫營運協調,一份主要編排生產,另一份主要銷售服務。職銜一樣仍未回答核心差異。另一個假設是升職後承擔較多相關職能,也要證據,不應將所有晉升一律判可行或不可行。
薪酬與地點差異如實解釋,不要求新公司沿用舊職銜掩蓋工作。如涉及當地專業許可,要另查新任務與地點範圍。改文件名稱不能代替真實工作,更不能當作已有執業權。
4. 用六欄轉職核查紀錄
每次擬議改動一份有日期的表,保留版本。已取得證據、他人說法與待解問題分開,不以一個「已批」合併聘用、移民、許可及政府決定。這是交接工具,不是官方資格結論。
| 欄位 | 保存內容 |
|---|---|
| 程序與官方日期 | 真實申請、收件、決定及待批實況 |
| 原聘用基礎 | 僱主、職責、要求與原案真實意向 |
| 擬議新工作 | 新主體、聘書、任務、要求、地點及時間 |
| 相同或相近對照 | 職能、資格、責任、代碼與差異證據 |
| 許可及原案變化 | 工作權、撤回等通知、優先日問題 |
| 覆核及行動 | 誰評估、缺件、要求由誰提出、開工前提 |
可用轉僱主核查工作表。想整理工作經驗或新僱主問題,可提交求職背景與HKJobHunt商討,移民及法律審閱另確認轉介及委任,不等於查詢後轉職已獲認證。
例如已有新聘書,但沒有可靠I-485收件紀錄,就是實際缺口。指定誰取文件,結論先留未解,不按中介聲稱開始服務的日期估算。表格的價值是令下次評估能解決具體問題。
文件索引可列文件名稱、出具機構、通知日期、收件日期、目前版本及缺頁。通知印發日與實際申請收件日不同,不要抄第一個看見的日期計數。若只持有中介摘要,先標資料來源及未取得原件,不能把摘要當政府通知。敏感案件編號與身份資料只向確有需要的已核實收件人分享。
5. 請新僱主提供可核對支援
先問:「請確認聘用公司、職責、資格、地點與聘書條件,由誰授權提供移民評估的職位資料?」安排面試的招聘人員,未必可代表公司承諾程序或簽文件。
再說:「原有職業移民個案需要審閱,我才能確認轉變及到任前提;相關通知可按安全渠道交適當評估人。」不要稱舊批准令新僱主毋須參與,也不要未評估便說每次轉工一定全部重做。
USCIS說明可攜性要求涉及I-485 Supplement J及支持證據,雙方資料要反映真實聘用及當前指引。問誰準備及提出要求、本人怎樣取得副本或通知。本篇不是遞件套裝,不指定表格版本,更不冒稱已提交。
不能要求倒填日期、編職責或確認公司無意提供的工作。經驗證據可看資格指南,初次會面看面試指南,轉職紀錄另保留普通求職未涉及的原案證據。
若新公司只有招聘廣告,未確認會向本人提供聘用,表中應寫待確認。先要求適當負責人說明職位是否仍存在及下一個決定,不把一般招聘網頁當成個人真實聘書。
6. 開工許可與可攜性分開
8 CFR 274a.12區分不同工作許可基礎,部分需申請。轉職討論、聘書或要求收據本身不批工作權,原有特定僱主許可、EAD及續期規則各按實況核對。
行動前要求說清可得甚麼結論、仍有甚麼條件及缺甚麼證據。「可否提出要求」「是否已提交」「政府決定」及「開工基礎」分開記,不能合稱轉職完成。新通知或公司事件到手後,再問先前評估是否需更新。
辭職通知、扣款與合約爭議也有各自範圍。本篇不保證某日離職就無後果,亦不說EB-3代表永遠不能離開公司。保留真實協議及歷史,不為新機會改寫原聘用意向。
延伸見集團技術工人分支介紹,不是全部EB-3個案評估。準備文件後可提交背景商討履歷、面試及僱主方向,不保證新僱主、優先日保留或可攜性結果。
7. 常見問題
I-140批了180日便能轉工?
不是完整條件。該時間可能涉及撤回規則,仍要看妥善遞交的身份調整待批、新工作及全部適用要求,工作權另核對。
海外領事個案可套用同一規則?
不要假定。本框架針對合資格身份調整申請人,海外新僱主要辦甚麼及可否保留優先日另評估,海外等待不等於I-485待批。
職銜及代碼必須完全一樣?
核心是整體情況下相同或相近職業分類,職責、資格及責任均相關,不能只看名稱或代碼便作結論。
保留優先日等於保留全案?
不是。日期、原申請效力及新聘用基礎是不同問題,需問新公司實際責任及有沒有影響批准的事件。
交Supplement J就可以開工?
提交不獨立產生工作權。開始前核對新工作的許可及條件,要求收據、政府決定與許可證據分開保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