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EB-3聘書,未能單靠它決定何時辭職或到美國返工。僱主準備、請願、名額、簽證處理及實際工作權是不同條件,Visa Bulletin只解答其中一部分。本篇給境外求職者每月排期與聘用決策表,先記已核實分類、優先日期及名額歸屬,再問下一步。僱主暫定時間不等於政府批准,也不是個人倒數表。
1. 將一句總年期拆成實際階段
先問現時是哪一步:招聘對話、書面聘用、勞工證申請、僱主請願,還是後續簽證通知?國務院職業移民指南分開各步,亦指出個案時間不能準確預測。一句總年期可能把尚未開始的步驟也算成已落實。
很多EB-3個案須先取得勞工證再由僱主提出請願,但具體路線與例外須評估。勞工部PERM說明分開真實工作、工資釐定、招聘及遞交。找僱主或準備招募的時間,不等於已進入簽證名額輪候。
每一步旁邊放證據,沒有文件就標待取得。對方話已遞交,問是哪份申請、誰遞交、日期及可適當提供的紀錄;服務合約、付款日或內部客戶編號,不能當政府收件證明。不知道就是具體缺口,不自行補上進度。
等候期間僱主需求可能變,須問工作、地點及時間改動如何通知、誰評估影響。不能假設換另一份工作也自動適用,新的職責與聘用條件可能涉及個案問題,應由僱主及適當專業人員確認。
2. 優先日期從個案文件確認
8 CFR 204.5(d)列優先日期規則。附個別DOL勞工證的請願,涉及DOL接受勞工證申請處理之日;毋須該勞工證及Schedule A另有請願遞交規則,不能全部用同一日期。
第一次找中介或交訂金,不會因此自動成為優先日期。宣傳冊寫某年某月,也不證明你已排到位置。請負責人指出實際紀錄與適用路線,未取得就寫未確認,不挑較有利的日子當自己的資料。
分類要與日期一起記。公告的「3rd」及「Other Workers」是不同列,不能因自己有學位就選較快一列。可先讀職位與分類證據準備問題,實際個案分類另作適當評估,職稱或套餐名稱不是依據。
計劃表只記必要資料,原始收件號碼、出生文件與家庭資料安全保存,不放公開試算表。這張表是協助問問題,不是公開資格計算器;日期有爭議就先解決,不將暫定輸入包裝成確定時間。
3. 名額歸屬不只看護照或住址
22 CFR 42.12一般按出生的國家或屬地決定名額歸屬,並有指定例外。香港居住、持某地護照或用某語言看網站,都不能單獨決定應看哪一欄;同住香港的人也可能有不同適用情況。
先列真實出生地,請適當人員確認目前規則下應用哪欄,不自己選最有利者。配偶、父母等情況可能涉及例外,須按事實及文件評估,跨歸屬並非有婚姻關係就自動成立,更不是更改網上選項便可生效。
原創假設:夫妻出生地不同,詢問可否使用配偶相關例外。下一步是整理相關真實資料供評估,不是本篇判定任何家庭符合。社交平台別人的速度,若分類、出生地歸屬、日期及路線不同,沒有直接可比性。
記錄誰確認、依據及日期,結論仍暫定,計劃亦暫定。即使幾項相同,處理及面試結果仍可能不同;不要把另一人的完成故事改成對自己到職的承諾,亦不要拿未確認的家庭情況推算較快路線。
4. 核對月份、列、欄及兩張表
先開國務院Visa Bulletin索引。2026年10月25日,索引列10月為當月、11月為即將適用。11月已公布不代表10月已適用;把查閱日期與公告月份分開保存,免把新見到的表當今日規則。
11月公告解釋Final Action Dates及Dates for Filing。前者涉及合資格個案名額可用,後者涉及按指示準備、遞交文件的階段。境外領事程序要按NVC通知及指示,不能把遞件表結果當已簽發簽證。
| 核對項目 | 記低甚麼 | 不能由此推定 |
|---|---|---|
| 月份 | 公告年月、查看日 | 往後每月均相同 |
| 分類與歸屬 | 已確認的列與欄 | 可自由選較快類別 |
| 表格用途 | 最終裁定或遞件日期 | 兩表結果一樣 |
| 日期比較 | 早於、相同、晚於及C/U | 面試或到職已落實 |
列截止日期時,優先日期須早於該日,相同不是早於。C表示按該表說明為current,U表示最終裁定所涉不可用,不是個人獲批與否。完整看註解,截圖可能漏掉其他工人獨立列及限制。
人在美國申請調整身分,USCIS每月另定適用遞件表,不能照搬領事指示或上月選擇。本次USCIS頁無法取得,未宣稱當月選表已核實;實際行動前須經適當官方渠道確認,不能用第三方轉述代替。
5. 每月排期與聘用決策表點用
六欄記公告月份網址、已核實個案輸入、表格與比較結果、下一官方指示、僱主時間問題及負責人覆查日。每月新增一列保留舊紀錄,看到是甚麼改變,不算一個看似精準的到埗日。這是原創規劃工具,不是官方評估。
假設日期早於遞件截止但未早於最終裁定截止,記按適用指示準備文件,不寫可返工。另一情境是名額條件已合,但面試或決定仍待完成,也不能直接確認到職。兩個都是教學例子,不是你或客戶的實際結果。
公告說明日期可能倒退、名額用盡時可能不可用。某月前進不代表之後同速,不能將今日減截止日當剩餘等候,亦不把一次前進幅度乘成預期年期。尚缺的文件與步驟要在表上保留,而非用樂觀數字蓋過。
需要整理經驗及僱主問題,可提交求職背景。支援範圍及條款另確認,職涯準備不能預測政府決定,也不保證某空缺一直保留。
6. 同僱主談有條件安排,保留現有承諾
可問:「確認到職前還要滿足甚麼條件,下次何時重看計劃?」分開網上面試、現職通知期、搬遷意願及合法工作日。僱主可商討暫定時間,但不能代政府發簽證或預留個人名額;現職合約責任亦需按實際情況處理。
準備分兩欄:可調整的履歷、證據與面試練習,以及需要更強依據的辭職、不可退旅費、租約與正式到職承諾。國務院職業移民指南提醒,簽證簽發前不要最終安排旅行、出售財產或放棄工作,不把排期截圖當辭職通知。
簽證簽發與入境亦不同,簽證讓人赴口岸申請入境,邊境人員決定准否。境外移民路線須確認合法入境後身分及適用入職證明,實體綠卡郵寄不是所有工作資格問題的唯一答案,具體文件交適當人員核對。
訪客指引不允許訪客就業,不能因等候便旅遊入境開工。已在美國者另評估現有身分及工作授權,待批請願或讀表結果本身不是工簽。職位改變先記錄並求個案意見,不假設自動轉移。
招聘說法可配合廣告至聘書核實。保留求職備案,但新線索不是已批准替代僱主,更不能拿來填政府結果欄。
簽證延伸可讀PremierVisa Group技術工分支說明,該分支不代表全部EB-3類別;個案法律意見及代理由適當合資格人士處理。
7. 常見問題
I-140獲批就可以立即返工?
不是,請願批准與名額、簽證及實際工作授權分開。須確認哪種真實身分或授權允許該工作,不把通知當到職指令。
10月看到11月公告便可當現行?
記作已公布、即將適用的11月公告。按相應月份及程序指示行動,預先規劃不等於未來月份已開始。
持香港護照一定看同一欄?
不能單靠護照決定,一般按出生地並有指定例外。居住地及語言也不是依據,須核對個案適用歸屬。
日期同截止日一樣算到嗎?
列截止日期的規則要求早於,相同不是早於。還要對準月份、分類及表,否則比較正確也會用錯結果。
可按今日排期保證幾年到職?
公告不是個人倒數,日期及處理條件會變。應問估算依據、尚缺步驟與覆查點,重大承諾按實況審慎安排。
先核實個案輸入,再問僱主一個有條件時間問題;需準備支援可提交背景,討論經驗與面試計劃。
更新與官方來源查閱:2026年10月25日。10月為當月,11月已公布待適用。未確認USCIS當月選表。AI協助草稿,具名作者及專業覆核待完成。eCFR為政府發布、具權威但非正式法律印本彙編。來源及存取限制另記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