EB-3申请中考虑更换美国雇主,先查实际程序阶段,再比较原岗位与新工作,另核实开工许可。I-140获批或等了180天,不等于自动符合AC21可携性条件。下面的六栏记录帮你整理官方日期、工作差异及下一位负责人,在辞职或承诺到岗前取得适当评估。
1. 先找出真正递交及决定的文件
「我正在办理EB-3」未说清哪一步。雇主会面、劳工认证、I-140及I-485是不同事件,逐项记有没有、待批还是已决定,并对官方通知。优先日不是每份后续申请的收件日,服务合同日期更不是政府送件日期。
先辨明海外领事个案或美国境内身份调整。本篇INA204(j)工作可携性针对合资格身份调整申请人,不是所有海外求职者的通用换雇主许可。仍在内地等候领事程序的人,应问新雇主实际要处理哪些程序及优先日能否保留,不能把境内身份调整的等待条件直接套用。本人目前人在内地、已持批准通知或等候多年,都不能代替对拟议新雇主程序的评估。
保留原通知、雇主通讯与职责。如有撤回、公司结业或政府质疑原案的通知,记实际事件并尽快评估,不靠招聘人员一句「没问题」决定。雇用争议与移民后果也不是同一问题。
2. 分开两个180日问题
8 CFR 245.25及USCIS可携性专章包括USCIS收到要求时,妥善递交的I-485已待批至少180日、合资格I-140已批或按适用条件最终获批、新工作符合分类及提出要求等条件。等待不是由寄送简历、PERM或I-140批准开始计。
8 CFR 205.1(a)(3)(iii)另处理撤回与原雇主结业,涉及批准后时间及相关身份调整申请。某种情况下批准未自动撤销,不等于任何新工作都可接受;实质撤销及有效聘用基础仍须分别核查。
8 CFR 204.5(e)优先日保留也是另一问题,有规则与排除情况。保留排队日期,不会自动完成新雇主程序。应分别取得优先日、原申请、新工作可携性及开始工作许可的答案。
| 证据 | 帮助核对 | 单独未证明 |
|---|---|---|
| I-485通知与待批实况 | 身份调整等待条件 | 全部可携性条件 |
| I-140批准及撤回日期 | 特定撤回事件影响 | 新工作已获接受 |
| 优先日及原案记录 | 可否按规则保留日期 | 职位或工作权可转让 |
| 新聘书与职责 | 是否真实新工作 | USCIS同意可携性 |
3. 对照真正工作,不只看职称
两边并列主要任务、技能、学历、培训、牌照、责任、地点与薪资。原职位用原案及雇主确认资料,新职位用真实聘书,不是只拿广告对照自己最有利的简历。缺原文件先标明,再问负责代表如何取得或解释。
USCIS按整体情况评估相同或相近职业分类。职业代码可以相关,但不是唯一或必须的决定因素。相同职称可能做不同工作,换名称也不等于一定无关,应把实际任务交适当评估。
以下是虚构岗位对照:两份文件都把英文职称译成运营协调,一份主要安排生产计划,另一份主要销售服务。应逐项保留英文原名与实际职责,不能因简历上都属运营方向,就直接认定职业相近。职称一样仍未回答核心差异。另一个假设是升职后承担较多相关职能,也要证据,不应将所有晋升一律判可行或不可行。
薪资与地点差异如实解释,不要求新公司沿用旧职称掩盖工作。如涉及当地专业许可,要另查新任务与地点范围。改文件名称不能代替真实工作,更不能当作已有执业权。
4. 用六栏转职核查记录
每次拟议改动一份有日期的表,保留版本。已取得证据、他人说法与待解问题分开,不以一个「已批」合并聘用、移民、许可及政府决定。这是交接工具,不是官方资格结论。
| 栏位 | 保存内容 |
|---|---|
| 程序与官方日期 | 真实申请、收件、决定及待批实况 |
| 原聘用基础 | 雇主、职责、要求与原案真实意向 |
| 拟议新工作 | 新主体、聘书、任务、要求、地点及时间 |
| 相同或相近对照 | 职能、资格、责任、代码与差异证据 |
| 许可及原案变化 | 工作权、撤回等通知、优先日问题 |
| 审阅及行动 | 谁评估、缺件、要求由谁提出、开始工作前提 |
可用转雇主核查工作表。想整理工作经验或新雇主问题,可提交求职背景与HKJobHunt商讨,移民及法律审阅另确认转介及委任,不等于查询后转职已获认证。
例如已有新聘书,但没有可靠I-485收件记录,就是实际缺口。指定谁取文件,结论先留未解,不按中介声称开始服务的日期估算。表格的价值是令下次评估能解决具体问题。
文件索引可列文件名称、出具机构、通知日期、收件日期、目前版本及缺页。通知印发日与实际申请收件日不同,不要抄第一个看见的日期计数。若只持有中介摘要,先标资料来源及未取得原件,不能把摘要当政府通知。敏感案件编号与身份资料只向确有需要的已查证收件人分享。
5. 请新雇主提供可核对支援
先问:「请确认聘用公司、职责、资格、地点与聘书条件,由谁授权提供移民评估的职位资料?」安排面试的招聘人员,未必可代表公司承诺程序或签文件。
再说:「原有职业移民个案需要审阅,我才能确认转变及到岗前提;相关通知可按安全渠道交适当评估人。」不要称旧批准令新雇主不必参与,也不要未评估就说每次转职一定全部重做。
USCIS说明可携性要求涉及I-485 Supplement J及支持证据,双方资料要反映真实聘用及当前指引。问谁准备及提出要求、本人如何取得副本或通知。本篇不是送件套装,不指定表格版本,更不冒称已提交。
不能要求倒填日期、编职责或确认公司无意提供的工作。经验证据可看资格指南,初次会面看面试指南,转职记录另保留普通求职未涉及的原案证据。
若新公司只有招聘广告,未确认会向本人提供聘用,表中应写待确认。先要求适当负责人说明职位是否仍存在及下一个决定,不把一般招聘网页当成个人真实聘书。
6. 开始工作许可与可携性分开
8 CFR 274a.12区分不同工作许可基础,部分需申请。转职讨论、聘书或要求收据本身不批工作权,原有特定雇主许可、EAD及续期规则各按实况核对。
行动前要求说清可得什么结论、仍有什么条件及缺什么证据。「可否提出要求」「是否已提交」「政府决定」及「开始工作基础」分开记,不能合称转职完成。新通知或公司事件到手后,再问先前评估是否需更新。
辞职通知、扣款与合同争议也有各自范围。本篇不保证某日离职就无后果,也不说EB-3代表永远不能离开公司。保留真实协议及历史,不为新机会改写原聘用意向。
延伸见集团技术工人分支介绍,不是全部EB-3换雇主评估,仍需审阅本人原案。准备文件后可提供背景,讨论简历、面试及可接洽雇主方向,不保证新雇主、优先日保留或可携性结果。
7. 常见问题
I-140获批180日就能转职?
不是完整条件。该时间可能涉及撤回规则,仍要看妥善递交的身份调整待批、新工作及全部适用要求,工作权另核对。
海外领事个案可套用同一规则?
不要假定。本框架针对合资格身份调整申请人,海外新雇主要办什么及可否保留优先日另评估,海外等待不等于I-485待批。
职称及代码必须完全一样?
核心是整体情况下相同或相近职业分类,职责、资格及责任均相关,不能只看名称或代码就作结论。
保留优先日等于保留全案?
不是。日期、原申请效力及新聘用基础是不同问题,需问新公司实际责任及有没有影响批准的事件。
交Supplement J就可以开始工作?
提交不独立产生工作权。开始前核对新工作的许可及条件,要求收据、政府决定与许可证据分开保存。
